應急照明

應急照明是當工作照明的電源損壞時點亮的照明。

應急照明的用途和分類

一方面區分應急或輔助照明,另一方面區分應急照明。應急照明在停電時接管一般照明的功能,從而保證額外的核心工作。通常,在這些情況下,使用備用發電機為相同的燈供電。應保證為給定活動提供至少 10% 的通常推薦照明。

應急照明分為:

  • 救援路線照明;為了能夠安全離開場地,每 0.2 米的高度至少需要 1 勒克斯的照明,均勻度為 1:40。
  • 防恐慌照明,例如最小化的主照明,可以毫無問題地從大房間到達緊急出口。
  • 用於特別危險的工作場所(靠近有移動部件的街區)的照明,如果照明出現故障,就會立即發生事故並危及工人的生命安全。

應急照明的分類

符合 SNiP 的應急照明

英語 1838

應急照明分為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

應急安全照明(應急照明繼續工作)

應急照明在工作照明關閉和相關的設備和機制維護中斷可能導致:爆炸、火災、人員中毒的情況下,應提供應急照明;技術過程的長期中斷;中斷發電廠、無線電和電視傳輸和通信中心、控制室、供水、污水和供暖系統的泵裝置、工業廠房的通風和空調裝置等設施的運行,其中不能接受終止工作, ETC。;違反托兒設施制度,無論其中有多少兒童。

在場所或在建築物外進行工作的地方必須提供疏散照明: 在人員通過的危險地方;當疏散人數超過 50 人時,在用於疏散人員的道路和樓梯上;在超過 50 人工作的生產設施的主要道路上;在 6 層或以上的住宅熱潮的樓梯標誌中;在人員持續工作的工業場所,在正常照明緊急關閉期間人員離開場所與因生產設備的持續運行而造成傷害的風險有關;在工業企業的公共和附屬建築物的場所。如果場所可以同時容納超過100人;在沒有自然光的工業場所。

安全照明必須在工業廠房和需要維護的企業範圍內的工作表面上創造,當工作照明關閉時,一般照明的工作照明照明標準的 5% 的最低照度,但不建築物內不低於 2 勒克斯,企業區域不低於 1 勒克斯。同時,允許在建築物中使用放電燈超過 30 勒克斯和使用燈絲燈超過 10 勒克斯的最小照明設備只有在有適當的理由的情況下。

緊急疏散照明

應急照明疏散照明應在主要通道的地板(或地面)和樓梯台階上提供最低照度:室內——0.5 lux,室外——0.2 lux。

疏散照明沿疏散通道軸線的不均勻度(最大照度與最小照度之比)不應大於40:1。

室內應急照明燈具可用於疏散照明。

企業公共及附屬建築內可同時有100人以上場所的出口,以及無自然採光的生產場所可同時有50人以上的出口。或面積超過 150 平方米,必須有標誌。

出口指示器可以是發光的,內置光源連接到應急照明網絡,也可以是不發光的(沒有光源),前提是出口指示(銘文、標誌等)由應急照明燈照明。

在這種情況下,指示器的安裝距離必須不超過 25 m,並且安裝在走廊的拐彎處。此外,與上述場所相鄰的走廊和娛樂場所的出口必須標有標誌。

可以點燃應急照明(應急照明、疏散)的照明裝置。與正常照明和不點亮的主要照明裝置同時開啟,當正常照明的電源中斷時自動開啟。

安全照明(在沒有特殊技術保護手段的情況下)必須在夜間受保護區域的邊界提供。照度在水平面上至少為 0.5 勒克斯,或在垂直於邊界線的垂直面一側距離地面 0.5 米處。

當採用特殊技術防護手段時,必須按防護照明設計任務規定採光。

任何光源均可用於應急照明,但應急照明通常關閉並通過安全警報或其他技術手段自動打開的情況除外。在這種情況下,應使用白熾燈。
目前,在我國,燈具和應急照明系統的要求由多項規範性文件規定,其中最重要的有:

  • GOST R IEC 60598-2-22-99:具體要求。應急照明燈具;
  • NPB 249-97:“燈。消防安全要求。測試方法”;
  • SNiP 23-05-95:«自然和人工照明»。 “應急照明”部分,第 7.60 - 7.68 條;
  • PUE 第 7 版。第 6.1 章“應急照明”,第 6.1.21 至 6.1.29 條。

前兩個文件規定了應急照明燈具作為電氣設備的要求,另外兩個文件給出了應急照明的分類,描述了燈具的放置規則,連接電源並提供了應急照明的標準化特性。

1999年,歐洲各行業標準化委員會(CEN)制定了歐洲標準EN 1838《應用照明技術》。應急照明”。以下是製定應急照明照明標準的文件摘要:SNiP 23-05-95 和 EN 1838。

也可以看看: 應急照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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