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和照明系統
照明系統
人工照明系統由照明燈具的放置方式決定。根據照明燈具在場所內的佈置方式,可分為普通照明系統和組合照明系統。
通用照明系統
通用照明系統旨在照亮整個房間和工作表面。一般照明可以是均勻的和局部的。一般照明燈具位於房間的上部,直接連接到建築物的地基、天花板、桁架、牆壁、柱子或技術生產設備、電纜等。
均勻照明
使用一般均勻照明,可以在房間的整個區域營造出均勻的照明。照明設備均勻佈置的照明用於技術設備均勻分佈在整個區域且視覺條件相同的工業場所,或公共或行政場所。
局部照明
在需要不同照明的不同區域進行工作的房間,或者當房間內的工作場所集中成組並且需要創建特定方向的光流時,提供一般局部照明。
與一般均勻照明相比,局部照明的優勢在於減少了照明裝置的功率,能夠創造必要的光流方向,避免生產設備和工人本身在工作場所的陰影。
局部照明
除一般照明系統外,還可在場所內使用局部照明。在工作場所(機器、佈局、桌子、標記瓷磚等)提供局部照明,旨在增加工作場所的照明。
規則禁止在只有局部照明的場所使用該設備。局部維修照明是通過便攜式照明設備進行的,這些照明設備通過降壓變壓器連接,安全電壓為 12、24、42 V,具體取決於服務人員安全方面的房間類別。
組合照明
局部照明和一般照明一起使用,形成一個組合照明系統。它用於需要高照明的精確視覺工作的房間。有了這樣的系統,局部照明燈具只為工作場所提供照明,而普通照明燈具則為整個房間、工作場所和主要是小路、小巷提供照明。
組合照明系統減少了光源的安裝功率和能源消耗,因為局部照明燈只在直接在工作場所工作時打開。
選擇照明系統
一個或另一個照明系統的選擇主要取決於設備的位置,因此,取決於工作場所的位置、所執行工作的技術和經濟考慮。
表徵使用公共或組合照明系統的可能性的主要指標之一是房間內工作場所位置的密度(平方米/人)。
表 1 顯示了為不同類別的視覺工作推薦的照明系統,具體取決於工作場所位置的密度,同時提供可能的節能效果。
表 1… 通用和組合照明系統的推薦應用領域
注:+——推薦; - - 不推薦; S——平均密度,每人 m2。
照明類型
人工照明又分為工作照明、應急照明、安全照明和執勤照明。應急照明可以是安全和疏散照明。
工作照明
一個工人被稱為照明,它在房間和在建築物外工作的地方提供標準化的照明條件(照明、照明質量)。
工作照明適用於建築物的所有場所,以及用於工作、人員通道和活動的開放空間區域。對於具有不同自然採光條件和不同操作模式的區域的房間,應提供這些區域的單獨照明控制。
室內、建築物外照明的標準化特性,既可以通過工作照明燈具,也可以通過安全照明和(或)疏散照明與其共同作用來提供。必要時,部分工作或應急照明用燈具可用作應急照明。
應急安全照明
應急照明是指在工作燈緊急關閉的情況下仍能繼續工作的照明。在工作照明關閉和相關的設備和機器維護中斷可能導致以下情況時,提供這種類型的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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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火災、人員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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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過程的長期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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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發電廠、廣播電視傳輸通信中心、控制室、供水、排污、供熱泵裝置等關鍵設施的工作,不能停工等。
安全照明必須在工業廠房和需要維護的企業區域的工作表面上創造,當工作照明關閉時,工作照明的標準照明的最低照度為普通照明的 5%,但不多於少建築物內不低於 2 lux,且不低於 1 lux — 對於企業區域。同時,只有在有適當理由的情況下,才允許在使用放電燈超過 30 勒克斯和使用白熾燈超過 10 勒克斯的建築物中創建最低照度。
緊急疏散照明
疏散照明是指在工作照明緊急關閉時,用於人員撤離場所的照明。
場所內或建築物外作業場所設置疏散照明,主要有下列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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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通過的危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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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疏散人數超過 50 人時,在用於疏散人員的通道和樓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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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著超過 50 人工作的工業廠房的主要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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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企業公共建築、行政辦公樓、服務樓等場所,可同時容納10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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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自然光的工業處所等
疏散照明應提供最低照度,主要走道地面(或地面)在場所內為0.5 lux,在開闊區域為0.2 lux。
疏散照明和防護照明的照明裝置應與工作照明的照明裝置同時點亮、同時點亮,不點亮,在工作照明電源中斷時自動點亮。
安全照明
在沒有特殊技術保護手段的情況下,必須在夜間受保護領土的邊界提供安全照明。並且它必須在地面產生至少 0.5 勒克斯的照度。
當使用特殊的技術保護手段時,根據安全照明設計任務接管照明。
應急照明
值班照明稱為非值班照明。應急照明的範圍、照度值、均勻度和質量要求不規範。